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,王岐山指出要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。让咬耳朵、扯袖子,红红脸、出出汗成为常态,党纪轻处分、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,重处分、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,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。
第一,让咬耳朵、扯袖子,红红脸、出出汗成为常态。这第一种常态饱含善意,要大家用爱惜自己的心去爱惜身边的每一位同志,用咬耳朵、扯袖子,时时处处提醒,将一切即将萌发的不好迹象消灭于无形之中,虽然红了脸、出了汗,但起心动念都是善,都是为了保护。从组织生活上,便是要常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既要常常自我检讨,向内深挖,反求诸己,更要敢于并善于向身边的同志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。有话摆到台面上,大家都听一听,有则改之无则加勉。这样说出来,大家都能非常明确的知道什么事能做,什么事不能做,什么事是群众喜闻乐见的,什么事是群众深恶痛绝的。这便是氛围的形成过程。一旦有了这样的氛围,每个人做什么不做什么,都是非常明晰的,同志之间相互关心、团结互助,有问题都当面指出,有矛盾都当面解决,绝大多数同志都能远离纪律底线,不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。这是最理想的一种状态。第二,党纪轻处分、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。一般性违规违纪分两种情况:一是只知道大原则,不清楚党内法规细则,因此在具体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因不能明确哪些事不能做而犯错。这种情况首先要加强全体党员对于党规党纪的学习,要保证学习效果,不能流于形式。学习本身就是自我保护。对于这部分犯错的党员干部,没有大的原则性问题,因此要轻处分重教育,要给人留有继续成长进步的空间,不能一竿子打死。二是虽然熟悉党纪党规,但是觉得有些问题无伤大雅,自己偷偷干了也没人知道或者有些事不做别人也挑不出错处。对于这种情况就要加强监督执纪,既要有来自纪委的监督,也要加强群众监督。监督既是监督贪腐、促进工作,同时也是保护党员干部思想不滑坡。千里之提,毁于蚁穴。从盯小问题入手,对党员干部从严管理、从严要求,防止大问题的发生。一旦发生违规违纪的行为,根据性质、情节及造成的后果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党内法规及时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。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依法执纪,不偏不枉。第三,重处分、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。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。要坚决惩处“少数”和“极极少数”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。每一个党员干部对群众而言都代表了党的形象。群众认识党,就是从每一个具体的党员干部来认识的。一千个党员干部在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、勤勤恳恳,人民群众或许会因为这是他们应该做的而熟视无睹。一旦有一个作威作福无视群众利益、甚至危害群众利益的党员干部出现,就会对党的形象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。因此对于构成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,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;如果构成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,必须果断进行立案审查。要坚持有腐必反、有贪必肃,始终强调无禁区、全覆盖、零容忍,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,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,始终做到态度不能变、决心不能减、尺度不能松。
第一种形态是防患于未然,第二种形态是伸手就打,杜绝一切犯大错的可能,只要在这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,形成良好的监督执纪常态效应,那么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,相应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。按照这样的要求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,所带来的结果自然而然依次为“常态”、“大多数”、“少数”和“极极少数”。同时,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,如果没有普遍实现“常态”和“大多数”,“极极少数”的蔓延就有可能发生。因此,“四种形态”环环相扣、科学有效,是完整的监督执纪科学体系。
这四种形态依次而来,不能逆次误解。有人认为,监督执纪就是要抓大案要案,所以就一个劲的关注那些个“极极少数”,同志出现一点不好的苗头觉得无伤大雅便不闻不问,忽视了防患于未然的工作。还有人抓不到大案要案,就使劲在鸡蛋里挑骨头,没有问题的说是有问题,有小问题的按大问题处理。这是两种极端,都是不合适的处理办法。
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,必须始终坚持有腐必反、有贪必肃。我们要做到有静气、不刮风,不搞运动,踩着不变的步伐,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,通过正确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治“病树”、拔“烂树”、护“森林”,逐步形成不敢腐、不能腐、不想腐的有效机制。